依環境部113年2月22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具有公告排放源之事業每年應於規定期限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查驗作業,公告條件詳見第壹篇、環境部公告對象及盤查登錄作業時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上市上櫃公司於年報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範圍包括其合併報表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提供市場投資人重要非財務資訊(包含溫室氣體)。
企業為求永續發展,自主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揭露,並推動減量或自願性碳中和等措施,此外,在全球淨零發展趨勢下,企業除了從自身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外,亦會要求產業供應鏈提供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因此企業為爭取訂單,亦有排放量盤查需求。
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對象說明
行業別 | 製程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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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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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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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製業 | 石油煉製程序 |
水泥業 | 具備熟料生產程序 |
半導體業 | 積體電路晶圓製造程序 |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 | 具備薄膜電晶體元件陣列基板或彩色濾光片生產程序 |
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
屬本署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
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
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
非屬本署公告之應盤查登錄對象
盤查範圍
依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及ISO/CNS 14064-1:2018,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包括:
盤查步驟
依據「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排放量計算」、「數據品質管理」、「盤查資料保存」、「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撰寫」六大步驟,產出排放量清冊及碳盤查報告書,並完成碳盤查程序書。
重要名詞